(2016)粤0303民初6467、7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吾虎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燕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吾虎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燕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五条,第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6467、7320号6467号案原告(7320号案被告):深圳市吾虎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前:深圳市九月天湘院子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洪湖花园裙楼1-03A之部分。法定代表人:郭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旭。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维丹。系该公司员工。6467号案被告(7320号案原告):朱燕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258814。上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深圳市吾虎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3年11月12日至2015年11月12日期间加班工资人民币2413元;二、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543元;三、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5年3月工资220元;四、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290元。被告朱燕玲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622元(4083元/月×7.5个月);二、原告支付2013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2日未休年假6天工资2409元;三、原告支付2013年11月12日至2015年11月12日期间平日加班、双休日加班和节日加班工资差额24485元;四、原告支付2015年3月正班工资差额220元;五、原告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13日期间工资2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973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合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被告于2008年9月7日入职,在原告位于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办大浪社区上岭排忠诚工业园B2栋1-2层的后勤加工部工作。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支付给被告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双方确认工资由基础工资、加班工资、工龄工资(每满一年加30元)、岗位工资、其他项构成。原告提交了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员工考勤登记表。考勤登记表载有基础工时、加点工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时等信息。被告对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份考勤登记表中的签名无异议,本院对上述所载内容予以确认;2015年11月考勤登记表中无被告签名,被告对其不予确认。三、被告主张于2015年10月8日向其工作地址邮寄一份请求书,要求原告为其购买养老保险,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因原告一直未处理,故以上述理由于2015年11月13日分别向其工作地址及原告人力资源部办公地点福田区车公庙苍松大厦北座606-607室邮寄辞工书,并主张最后工作至2015年11月12日,11月13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原告确认2015年11月13日收到寄往车公庙的邮件,并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该日解除。四、关于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12日期间工资:双方确认该期间被告月基础工资为2031元,2015年12月16日,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11月1日至12日期间工资1141元,被告对此予以确认,但主张未足额支付。因被告对加班工资已在另一诉讼请求中予以主张,故本院在该项诉求中不予处理。经核算,被告工龄工资自2015年9月7日起应为210元,被告2015年11月1日至11月12日期间除加班工资以外应得工资927元[(2031+210)÷21.75×9天]。因原告已足额支付被告该期间工资,故对被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五、关于2013年11月12日至2015年11月12日加班工资差额:被告主张每月每日平均出勤时间为10小时不等,原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原告主张其已足额发放被告的工资,被告仅正常工作日存在延时加班情况,双休日并未加班,并提交考勤登记表、工资明细发放汇总表为证。被告对有其签名的考勤登记表予以确认。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的加班时间,本院以被告确认的员工考勤登记表所载加点工时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小时为准。因原告并未提交有效的2015年11月考勤登记表,故2015年11月的加班时间,本院采信被告加班26小时的主张。结合被告的工作性质,本院认定以上加班工时均为正常工作日延时加班工时。关于已支付加班工资,虽然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工资明细发放汇总表不予认可,但其在加班工资计算汇总表中已采纳原告工资明细发放汇总表中记载的加班工资作为已付加班工资数额予以计算,故本院亦采信原告提交的工资明细发放汇总表中记载的已付加班工资数额,经本院核算扣除已支付的加班工资,原告还应补足被告2013年11月12日至2015年11月12日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2634元(详见附表)。六、关于2013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2日未休年假工资:原告未举证证明已安排被告休完应休年休假或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故应支付被告2013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2日未休年休假工资。经计算,被告在2013年11月13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休年假天数不足一天,其在2014年度应休年假5天,2015年1月1日至11月12日期间享有年休假4天(316天÷365天×5天)。被告按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标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956元,原告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1619元(1956÷21.75×9天×200%)。七、关于2015年3月正班工资差额: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该月基础工资金额,故被告要求支付2015年3月正班工资差额220元(2030-181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八、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原告存在未足额支付被告加班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事实,故被告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原告处工作7年零2个多月,根据银行转账及应补足支付工资金额及被告社保个人缴费部分,计得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296元,原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4720元(3296元×7.5月)。九、被告于2016年12月21日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深罗劳人仲案[2015]31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原告补足支付被告2013年11月12日至2015年11月12日期间加班工资2413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543元;3、原告补足支付被告2015年3月份工资220元;4、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290元;5、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被告均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十、2016年4月7日,深圳市九月天湘院子饮食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吾虎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判决结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6467号案原告(7320号案被告)深圳市吾虎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足支付6467号案被告(7320号案原告)朱燕玲2013年11月12日至2015年11月12日期间加班工资2634元;二、6467号案原告(7320号案被告)深圳市吾虎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467号案被告(7320号案原告)朱燕玲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619元;三、6467号案原告(7320号案被告)深圳市吾虎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足支付6467号案被告(7320号案原告)朱燕玲2015年3月份工资220元;四、6467号案原告(7320号案被告)深圳市吾虎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467号案被告(7320号案原告)朱燕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720元;五、驳回6467号案被告(7320号案原告)朱燕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6467号案原告(7320号案被告)深圳市吾虎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6467号案原告(7320号案被告)深圳市吾虎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坚代理审判员 杨 捷人民陪审员 胡秀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东 丹附表:被告应补足支付被告加班工资明细日期最低工资标准小时工资考勤登记表工时法定正常工作时间平时加班双休日加班节假日加班已支付加班工资应付加班工资应补足支付金额2013.112013.122014.12014.22014.32014.42014.52014.62014.72014.82014.92014.10214.252014.112014.122015.12015.22015.32015.42015.52015.62015.72015.82015.9220.252015.10224.252015.11合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