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尤某甲、尤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尤某甲,尤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084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某甲,农民。被告:尤某乙,农民。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丁超群,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尤某甲、尤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金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