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邵小明、郑文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小明,郑文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315号申请执行人邵小明,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住衢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郑文仕,男,1971年1月9日出生,住衢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01月31日衢州衢江法院(2014)衢商初字第00310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郑文仕价值2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荣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