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5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英,朱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5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张惠英,女,1967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朱光华,女,1952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东渚安浜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执行张惠英与朱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46,000元(以下币种相同),案件受理费9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限期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朱光华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登记记录,其每月养老金3,204.80元,本院已于2016年6月3日依法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协议离婚,张某某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以本案系争借款发生在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张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案外人张某某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本院审查后依法出具执行裁定书并向张某某公告送达。承办人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本案的情况清楚,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曝光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案外人张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周期较长,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锋审判员 杨焕林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