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30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申请执行佛坪县秦泉饮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佛坪县秦泉饮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30执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石灰巷22号。被执行人佛坪县秦泉饮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佛坪县塘湾路2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依据(2014)佛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4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坪县秦泉饮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4日前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532116.08元(从2005年3月1日计算至2015年12月20日)及2015年12月21日至还款日产生的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到期后,该案在佛坪县人民政府的主持下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撤销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佛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培军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张 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