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小玲与吴忆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玲,吴忆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485号原告刘小玲,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建新,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忆锋,女,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玲诉被告吴忆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玲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忆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小玲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忆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少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小玲负担。审判员 郑新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