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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泊星盗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泊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226号被执行人:梁泊星,别名星啊,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南安市人,住南安市诗山镇。本院在执行梁泊星犯盗窃罪追缴罚金及退赔经济损失的(2016)闽0524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被执行人梁泊星应追缴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退赔经济损失款人民币156793.5元移送执行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泊星正在服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梁泊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