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芦学龙与孙佳鑫、孙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学龙,孙佳鑫,孙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778号原告芦学龙,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告孙佳鑫,现住扶余市。被告孙媛媛,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学龙诉被告孙佳鑫、孙媛媛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王东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