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行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廉江市石岭镇榕树塘村经济合作社与湛江市人民政府、廉江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江市石岭镇榕树塘村经济合作社,湛江市人民政府,廉江市人民政府,广东省东升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8行初83号原告廉江市石岭镇榕树塘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苏广友,村长。委托代理人苏广奎,石岭镇榕树塘村经济合作社村民。被告湛江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中丙,市长。委托代理人陈伟强。被告廉江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群忠,市长。委托代理人胡存映,广东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康源。第三人广东省东升农场。法定代表人揭奋,场长。委托代理人庞志雄,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廉江市石岭镇榕树塘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湛江市人民政府、廉江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广东省东升农场行政登记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廉江市石岭镇榕树塘村经济合作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廉江市石岭镇榕树塘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已缴纳);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杨纯京审判员 陈晓明审判员 梁康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春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第2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