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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字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韩桐军与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桐军,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字568号申请执行人:韩桐军,男,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岳孝勇,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桐军与被执行人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的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桐军未提供其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王 众审判员  刘华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杨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