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刘健与李海凤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健,李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刘健,男,1990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刘子厚,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海凤,女,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双辽市。申请执行人刘健与被执行人李海凤离婚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5)双双民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闫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