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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唐国友与辽源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3执230号申请人执行人唐国友,男,住吉林省东辽县。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申请人执行人唐国友与被执行人辽源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执行人唐国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3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到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主动履行了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3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启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