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汉中某某植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汉中某某植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村六社。被执行人汉中某某植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法定代表人鄢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汉中某某植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汉中某某植物化工有限公司因涉及债务已关闭,财产已被查控,该公司且法定代表人鄢某不知去向,本案在法定的执限内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