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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8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清阳与被执行人潘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阳,潘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88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X阳,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潘超群,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X阳与被执行人潘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潘超群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1074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潘超群价值人民币56320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科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