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7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袁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袁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7643号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12-1至12-6、13-1、13-2号。法定代表人:崔云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英,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男,该公司职工。被告:袁宝,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毅代理审判员 王丹人民陪审员 乔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