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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财保1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乙弘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丁文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莉,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银成,董事长。郑州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临沂市乙弘铸业有限公司与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日将临沂市乙弘铸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6号作出的(2016)豫0192财保7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临沂市乙弘铸业有限公司与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经郑州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且被申请人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相应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乙弘铸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乙弘铸业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乙弘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朝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 源书 记 员 靳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