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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大荔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某追偿权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联合巷。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谷多村。本院在执行大荔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某追偿权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0869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15万元,案件受理费207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增在大荔县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荔房权证登有字第xx**号),本院现已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