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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5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谭兰修与杨凤林、包密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兰修,杨凤林,包密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1134号原告:谭兰修。被告:杨凤林。被告:包密芳。原告谭兰修与被告杨凤林、包密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兰修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兰修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兰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兰修负担。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