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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韦宁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刑初164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宁,男,1992年7月4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13日被羁押,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宁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淑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韦宁窜到东莞市道滘镇北永村三巷,从楼顶爬到北永村三巷7号出租屋,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门撬开,进入屋内二楼房间,盗走被害人陈某2的一部索尼牌手机、一部COOLPAD牌手机和一块仿卡西欧牌手表(共价值1975元)。在盗窃过程中被陈某2等人发现,韦宁以暴力反抗,并使用胡椒喷雾器喷射陈某2。后被陈某2等人强行制服,上述被盗财物及作案工具被缴获。公诉机关并提交了如下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是东莞市道滘镇北永村三巷7号。(二)物证涉案胡椒喷雾剂等物证(详见扣押、发还清单)。(三)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认定表,证实被告人抢劫的一部索尼牌手机、一部COOLPAD牌手机、一块仿冒卡西欧牌手表在案发日的总价格为1975元。(四)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韦宁是在案发现场被被害人等人抓获归案,无自首、立功情节。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韦宁的基本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韦宁持有的一瓶胡椒喷雾剂、一支手电筒、一串万能钥匙、两条钢筋条、两支自制铁条工具、一部白色酷派手机、一只手表。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接收被害人陈某2提交的一部索尼手机;公安机关依法将一部索尼手机、一部白色酷派手机、一只银色卡西欧手表发还给陈某2。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韦宁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五)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听到其儿子陈某2在二楼喊抓贼,其马上跑上二楼。其看到其儿子在二楼走廊从后抱着一个男子,那男子挣脱其儿子跑到二楼阳台,其儿子追上去抓住那男子的一只手和肩膀的衣服,其也抓住那男子的一条小腿。那男子突然用胡椒喷雾喷向其等人,随后三人都倒在地上。其儿子抓住那男子,那男子不停摆手要甩开其儿子,其见状就捡起一块砖头打向那男子,打中他头部,之后那男子不停要甩开其儿子,结果被其儿子按倒在地上,随后将那男子控制住了。其儿子的脸上和眼睛被胡椒喷雾喷到了。那男子的后脑勺流血了。经辨认,辨认出到其家偷东西的男子是被告人韦宁。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到二楼发现一男子抓住三楼的楼梯扶手想往楼上跑,该男子手上还拿着一瓶辣椒水,另外一只手还拿着一个黑色物体(其没看清是什么),二楼全是辣椒水的味道,十分呛鼻。其丈夫、公公当时正在拉他,其也上去把该小偷的手从扶手上拉了下来,期间其发现该小偷的身上掉下其丈夫的紫色索尼手机,其就把手机捡起来放在口袋里,由于空气呛鼻,其就跑到浴室旁边。随后其走过去发现三人都倒在地上了,其丈夫和公公拉住小偷叫其不要动,当时该小偷脸上有血,其就打电话报警了。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上到二楼的楼梯口闻到有好臭的味道马上走回一楼客厅,其十多分钟后再上到二楼楼梯口处看到一名小偷被李某1的老公和家公捉住蹲在往三楼的楼梯口处,其又走回一楼客厅,随后公安机关到现场。其没有看到捉小偷的过程。(六)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陈述案发时其推开房门,有一男子从其房间冲出来把其撞到墙上,其意识到是小偷,其就勒住他的脖子不让他走,该男子就从身上掏出一瓶辣椒水往其头部喷,其呼吸困难就叫抓贼,并一直勒住小偷的脖子。这时其老爸上来了,那小偷用手肘撞击其的胸口,把其撞倒墙上。其和其爸爸一起去抓他把他控制住,该小偷又用辣椒水喷其,其等三人去到二楼阳台处。后来小偷往三楼逃跑,由于其勒住他的脖子,就把他的头往墙上撞,随后其老爸捡起一块砖头拍了小偷后脑勺一下,但是他不断挣扎,还不停用胡椒喷雾喷其等人,其被喷到没力气了,其等三人都倒在地上了,接着其用砖头砸了他的脚几下,又用砖头拍了他腰部两下,随后他被按在地上,接着就报警了。其被盗的财物是一台紫色的索尼手机(于2014年12月以5000元购买)、一台白色酷派手机(于2015年3月以1300元购买)、一块卡西欧女式手表(于2015年5月以2000元购买)。其被他撞到墙上撞伤了,胸口有点胸闷,屁股有点疼痛。其脸上被辣椒水喷了,现在脸上和眼睛都有点疼。经辨认,辨认出到其家偷东西的男子是被告人韦宁。(七)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宁的供述和辩解,承认盗窃,但不承认抢劫,称没有使用暴力反抗,也没有使用胡椒喷雾。案发时其爬到一幢房子的楼顶,然后从楼顶跳到其盗窃的那幢房子的楼顶,用随身携带的钢筋做的撬棍,把楼顶的房门撬开,进入到该房子的二楼,刚好二楼的房间没有锁门,其就进入房间内,在房间的桌子抽屉里找到两个手机和一块手表,其把这两部手机和一块手表放进口袋里,准备走出房间时有一男子上来,他看到其后就喊抓贼,然后跑到其跟前抱住其,并把其往楼梯口的墙上推,把其的脸在墙上撞了两三下。其一看到有人就想跑,于是就想挣脱他,其身上的工具和盗窃的手机、手表均从口袋里掉了下来,随后有人上来拿了一块砖头打在其头上,一共打了两三下,其被打晕了,就被他们抓住了。其被砖头砸了一下后,其在地上捡起其带的胡椒喷雾的瓶子,并用手抱住其的头,后来上来的男子还是拿砖头往其头上砸,其被砸晕了就坐在地上,对方的人拿起其的胡椒喷雾来喷其,还有几个人压住其的肩膀不让其走,随后被警察控制。其在逃跑的过程中没有使用胡椒喷雾。这个胡椒喷雾其平时都是带在身上防身的。案发时其携带了一瓶胡椒喷雾、一串万能钥匙、2支不锈钢开锁工具、1支小手电筒、2支用钢筋加工成的尖钉。其在逃跑的过程中没有威胁或者殴打当时想抓其的人。其于2011年因为盗窃罪被判刑2年8个月。其于2014年1月因为盗窃被判刑1年2个月。经指认,指认案发现场,指认其盗窃时携带的工具,指认其盗窃所得的手机及手表。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上,被告人韦宁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辩解称自己被抓时没有使用暴力反抗,自己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查实,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指控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上述证据互有关联,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韦宁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宁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以抢劫罪对被告人韦宁定罪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韦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宁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韦宁当庭提出的辩解。经查,综合本案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韦宁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使用随身携带的胡椒喷雾器喷向被害人陈某2等人,该事实有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人陈某1、李某1、李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缴获的胡椒喷雾器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互有关联,互相印证,足以认定。对被告人韦宁当庭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爱君代理审判员  李沛雄人民陪审员  袁慕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展聪(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