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17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安徽中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718-1号申请人安徽中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法定代表人:陈彬被执行人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世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本金人民币21000元,诉讼费240元,执行费215元,总计21455元及逾期利息(以21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6月27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贷款利率6%的四倍计算;以21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4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1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1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6月27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贷款利率6%的四倍计算;以21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4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凡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