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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周树根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周树根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11民初2649号原告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电力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夫,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仲秋,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树根。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贤荣,江苏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军,江苏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周树根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仲秋,被告周树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医疗费用56676.3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处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用116734.67元,已经预交60058.37元,尚欠56676.30元。周树根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医疗费用金额无异议,但被告由于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但未得到赔偿,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已经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支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树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用56676.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8元,由被告周树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东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