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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杜道兰与深圳市极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颐和尚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道兰,深圳市极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颐和尚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267-2号原告:杜道兰,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江店孜镇。被告:深圳市极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付强。被告:安徽颐和尚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杜道兰诉被告深圳市极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颐和尚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 芸人民陪审员  沈为健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禄元审 判 长  黄晶晶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杨审 判 长  黄晶晶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