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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20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44年9月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49年3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内0203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03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马  迪审判员 周 世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乌仁叁丹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