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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8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温建平、东莞市雄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建平,东莞市雄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麦红伟,叶小蜻,张溢林,阳江市阳光半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阳江市境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溢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8693号申请执行人:温建平,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委托代理人:赵国柱,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雄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岗贝东城大道御景大道1501、1502室,组织机构代码为71926342-6。法定代表人:麦红伟。被执行人:麦红伟,男,汉族,1966年11月11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执行人:叶小蜻,女,汉族,1967年10月19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执行人:张溢林,男,汉族,1970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执行人:阳江市阳光半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闸坡镇旅游大道南东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7006947337938。法定代表人:叶小蜻。被执行人:阳江市境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阳江市闸坡镇三十米旅游大道南S-05-1〈7〉阳光半岛二期第一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41700000010280。法定代表人:麦红伟。被执行人:东莞市溢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鸿禧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12254690U。法定代表人:张溢林。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温建平与执行人东莞市雄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麦红伟、叶小蜻、张溢林、阳江市阳光半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阳江市境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溢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字第664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该院将案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执行。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500000元及支付利息(暂计至2016年9月1日为618333元)、律师费20000元、仲裁费3552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25元(暂计至2016年9月18日),并承担执行费34339.83元,上述款项暂合计为3228322.83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雄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麦红伟、叶小蜻、张溢林、阳江市阳光半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阳江市境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溢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28322.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远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基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