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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8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人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盐城市人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868-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定代表人吴朝阳,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盐城市人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人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8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沈吉太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