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9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银顺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钱鸽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银顺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钱鸽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617号原告:天津市银顺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五大道公馆78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姬颖。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琛,该公司职工。被告:钱鸽跃。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银顺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鸽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银顺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9元,减半收取37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荻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