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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南平市四宝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平华闽缸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四宝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南平华闽缸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657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四宝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钱国庆,总经理。被执行人南平华闽缸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王金生,董事长。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申请执行被告郑书隆朱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493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49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