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仕兵、蒋双全与廖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仕兵,蒋双全,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刘仕兵,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蒋双全,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11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廖英,女,汉族,生于1982年3月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汉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书,被执行人蒋双全、廖英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仕兵借款14万元及资金利息。因被执行人蒋双全未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蒋双全每月有工资收入存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蒋双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13万元予以解除冻结;二、对被执行人蒋双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元予以扣划至宣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三、对被执行人蒋双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10万元予以继续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体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光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