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孔令根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根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2刑初26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令根,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2016年1月9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姜莉,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鑫,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6)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令根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令根及其辩护人姜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孔令根的妻子梁某某独自来到芜湖市打工后,夫妻感情逐渐恶化。2016年1月4日,被告人孔令根通过小米手机云服务功能,证实其妻子梁某某与被害人杨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锁定被害人杨某1居住地。2016年1月7日,被告人孔令根出差至浙江义乌市,再次看到梁某某出轨的短信内容,情绪激动、气愤,决定赶至芜湖市对杨某1实施报复。当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孔令根乘火车从浙江义乌市来到了芜湖市,先到其父亲孔某某1暂住地,表明欲对被害人杨某1实施报复,其父亲孔某某1及叔叔孔某某2进行劝阻,然而被告人孔令根仍坚持要对杨某1实施报复以解心头之气。随后,被告人孔令根先是拿了一根棍子(后被孔某某1带走),后暗自在孔某某1居住的宿舍内桌子上拿了一把菜刀,揣入外套内侧口袋,来到被害人杨某1居住地,因门锁损坏,被告人孔令根直接打开房门进到被害人杨某1所在卧室,在该室内发现自己妻子的衣物,情绪更加激动,恼羞成怒,手握菜刀自上而下向刚醒来正半坐在床上的被害人杨某1头部方向猛砍数刀,被害人杨某1则躲闪并呼叫,导致被害人杨某1头部及手部、腿部等多处被砍伤。此时,被害人杨某1的母亲杨某1某被杨某1呼救声惊醒,进到被害人杨某1卧室并上来抢夺被告人孔令根手中菜刀,欲阻止其继续伤人。被告人孔令根见杨某1某阻拦,遂又手握菜刀自上而下向杨某1某头部方向连砍数刀,导致杨某1某头部被砍伤。之后,该三人争夺菜刀,相互拉扯至客厅,最终杨某1某将菜刀抢到并丢在客厅地上。接着,被告人孔令根把被害人杨某1按倒在客厅西侧的小床上并压住不松,杨某1某则死死抱着被告人孔令根的腿不放。此时,被害人杨某1喊其儿子杨某2(14岁)殴打孔令根,于是杨某2拿了一根小钢管上来打孔令根。被告人孔令根顺手把钢管抢到,并用钢管对被害人杨某1的头部及上身殴打。杨某1某见被告人孔令根又殴打杨某1,遂上来抢被告人孔令根手中钢管,被害人杨某1趁被告人孔令根与杨某1某争抢钢管之际,挣脱被告人孔令根的控制,并逃至餐厅餐桌边。杨某1某则继续抱着被告人孔令根的腿不松手。此时,被害人杨某1和其母亲已经让杨某2报警。双方在互相僵持的过程中,民警出警到现场将被告人孔令根当场抓获。经芜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杨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1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孔令根的家属已经赔偿两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两被害人并对被告人孔令根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孔令根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1、杨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2、孔某某1、孔某某2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提取痕迹及物证登记表、提取笔录、短信聊天记录、医院病历等材料、图侦报告、谅解函、村民委员会证明,刑事照片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孔令根辩解其是故意伤害行为而非故意杀人。经查,被告人孔令根2016年1月8日在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弋矶山派出所第一次供述中证实其“来芜湖市就想着给杨某1一个教训,就是要把他砍伤,但没想到把他砍死。后来,我见到我老婆的衣物在杨某1的卧室里,我心理就气愤到极点,失去了理智,整个人都崩溃了,也就不去管能把杨某1砍成什么样了,我已经不计后果了。”同年1月9日、1月22日、3月10日被告人孔令根在芜湖市第一看守所的多次供述中均证实“我看到我妻子梁某某的衣物,我就彻底崩溃了,心里气愤到了极点,遂拿出菜刀自上而下向杨某1头部猛砍数刀,具体每一刀的位置、砍了多少刀我记不清了,也就不去管能把杨某1砍成什么样了。我在被杨某1妈妈抱着腿,动不了以后对杨某1说‘算了吧,今天也杀不了你了,你也杀不了我,既然报警了,就等警察来处理吧’。”这些供述的内容并且有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故被告人孔令根虽然主观上开始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在看到其妻子的衣物后情绪激动,精神上受到刺激,遂用菜刀自上而下连续砍被害人杨某1的头部方位,反映出明知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仍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故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法律特征,其辩解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意见及辩护人提出应定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孔令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孔令根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致被害人杨某1轻伤二级,系被告人孔令根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孔令根明知被害人的儿子杨某2已经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虽被告人对行为的性质有不同的辩解,但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被告人孔令根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中被害人杨某1与被告人妻子梁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害人杨某1有过错引发了本案,且被告人孔令根的家属已赔偿两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两被害人亦已对被告人孔令根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令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玲人民陪审员 宣瑞萍人民陪审员 徐孝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晴晴附相关法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