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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韩术波,王文亮,王玉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术波,王玉金,王文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594号原告:韩术波,现住榆树市。被告:王玉金,70岁,现住榆树市。被告:王文亮,32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术波诉被告王玉金、王文亮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