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韩术波,王文亮,王玉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术波,王玉金,王文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594号原告:韩术波,现住榆树市。被告:王玉金,70岁,现住榆树市。被告:王文亮,32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术波诉被告王玉金、王文亮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