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3民初2297号原告赵某某。法定代理人郭某某(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刘彦东、潘昱竹。被告赵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彦东,被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法定代理人郭某某与被告于2006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婚生女赵某某。2014年11月被告突然离家,与原告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分居。原告随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共同生活,被告离家后对婚生女赵某某的生活不闻不问。现原告法定代理人郭某某身患残疾,无固定收入,还要一人抚养女儿,生活极为艰难。而被告身为父亲不仅拒不归家,还不顾原告死活,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一直在给抚养费,孩子我一直在抚养。我们之前在一起住的时候因为家里小我就睡地板,后来我就出去开了棋牌室,在这期间我一个月给家里1000元,原告花完了我再给她,原告的商业保险及托管费、吃饭钱都是我拿的,我每月也带着原告去超市买日常用品,我所有的工资钱都花在家里了。我现在住在政府的廉租房,想让原告及其母亲和我去廉租房住,原告母亲不愿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3月自愿登记结婚,于2007年10月9日婚生一女赵某某。原告母亲婚后生病导致肢体残疾,现失业在家,没有收入。自2015年12月开始,原告母亲郭某某同被告因住房等问题产生矛盾,被告不再向原告付生活费。另查,被告每月收入4000元左右。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残疾人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双方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系未成年人,作为父亲的被告理应对原告尽自己的抚养义务,直至原告能够独立生活。关于抚养费标准,综合考虑原告生活、教育开支及被告收入情况,原告诉请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每月给付原告赵某某抚养费6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原告赵某某独立生活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郑黎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