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付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顺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付胜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182号原告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王建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寿,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顺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李晓霞。被告付胜亮,男,汉族。原告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顺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付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顺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付胜亮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顺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向其供应纸品。截至2015年5月20日,被告深圳市顺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545,884.6元未付。被告付胜亮系深圳市顺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并提供担保。现两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货款545,884.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45,88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5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诉求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变更为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顺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向其供应纸品等货物。2015年5月20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确认被告深圳市顺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540,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欠款,另由被告付胜亮对欠款提供担保。原告主张,两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后,并未依约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发货通知单、发票、还款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顺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付胜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来认定本案事实。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顺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深圳市顺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收到原告供应的货物,应依约付款。原告主张深圳市顺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尚欠货款545,884.6元未付,但其提供的发货通知单等单据并未经深圳市顺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或其公司工作人员签章确认,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采信《还款协议》上经两被告确认的欠款金额即540,000元。原告诉求被告深圳市顺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深圳市顺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已属违约,故原告诉求被告深圳市顺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付胜亮自愿对被告深圳市顺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货款提供担保,并承诺于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原告未提出异议,双方之间已形成保证合同关系,该保证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确认有效。原告与被告付胜亮并未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视为被告付胜亮对被告深圳市顺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现深圳市顺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逾期未付,付胜亮应依法履行保证责任,故原告诉求付胜亮对深圳市顺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付胜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深圳市顺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顺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货款54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付胜亮对被告深圳市顺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付胜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深圳市顺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6元、保全费3,249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阎 芸人民陪审员 蔡 金 兰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超宇(兼)书 记 员 刘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2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