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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8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牟淑英、姜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牟淑英,姜加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833号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丽娅。委托代理人沈建兵,公司员工。被告牟淑英。被告姜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牟淑英、姜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