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8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牟淑英、姜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牟淑英,姜加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833号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丽娅。委托代理人沈建兵,公司员工。被告牟淑英。被告姜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牟淑英、姜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