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7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山支行与王财财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王财财,李晓玲,包头市名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4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科学路206号。负责人任晓东,行长。被执行人王财财,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晓玲,职业不详,王财财妻子。被执行人包头市名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阿尔丁大街60号。法定代表人魏亚夫,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申请执行王财财、李晓玲、包头市名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公正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5)包九原执审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亚峰审 判 员 赵俊平代理审判员 赵军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