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培文投资管理公司与稽留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培文投资管理公司,稽留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民初911号原告上海培文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金毅,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德徽,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稽留英,女,192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上海培文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培文公司)与被告稽留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培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德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稽留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培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上海市黄浦区陕西南路XXX弄XXX号房屋清洁完毕后腾交给原告,并结清租赁期间及逾期腾房期间的水、电、煤气、物业费等相关费用;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腾房赔偿金,自2015年7月1日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赔偿金标准为每逾期一日赔偿年租金的千分之三。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25日,原、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出租位于本市黄浦区陕西南路XXX弄XXX号房屋,租赁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300元;被告在承租期间,该房的水、电、电话、煤气等公共事业费用由被告承担;租赁期届满后,被告自行出资装潢的不可带的设备归原告所有;如每逾期一日归还被告须赔偿原告年租金的千分之三。现租赁合同已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腾房要求,均未果。稽留英未作答辩。培文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该些证据已经送达稽留英。稽留英未表质证意见。就该些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上海市黄浦区陕西南路XXX弄XXX号底层北间使用面积10.9平方米房屋即涉案房屋系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为高时云(于1998年6月15日故世),该承租户名至今未改。原告将涉案房屋予以出租是基于案外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瑞金二路街道办事处的授权,但原告未提交该案外人有权授权的合法依据。诉讼中,本院依职权向涉案房屋的出租方致函询问其对本案的态度。出租方回函表示,对2016年1月1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瑞金二路街道办事处对涉案房屋的转租行为及原、被告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书》中约定的租金收益,不主张权利。作为出租人将按政策另案处理涉案房屋承租权收回及租金事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场地租赁协议书》因出租方不持异议而有效。现协议约定的租期已经届满,被告理应返还涉案房屋。被告拒不返还该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中除物业费一项外其余均符合协议约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物业费一项,双方协议中未有此项费用约定,且不属于涉案房屋的收费范围,故此项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稽留英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海市黄浦区陕西南路XXX弄XXX号二层阁楼房屋腾清并返还给原告上海培文投资管理公司;二、被告稽留英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培文投资管理公司逾期腾房赔偿金,自2015年7月1日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每逾期一日赔偿年租金人民币3600元的千分之三的标准计;三、被告稽留英应自行结清租赁期间及逾期腾房期间的公用事业费。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稽留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煜审 判 员 霍 毅人民陪审员 石志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