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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吴爱民与何辉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民,何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吴爱民,男,1965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何辉亮,男,1975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吴爱民与何辉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何辉亮在银行系统的账户无存款,在房管所、土管所、车管所、工商行政管理局无登记信息。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9791.8元,执行金额:39791.8元,未执行金额:39791.8元。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鉴于此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1执2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何辉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徐顺平审判员  刘鸿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建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