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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姚明、胡苏华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明,胡苏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姚明,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电力审计院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执行人:胡苏华,女,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合肥供电公司退休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5487594-6。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198号7#,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892151-6。法定代表人:蒋传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姚明、胡苏华与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4执12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建忠审 判 员  张齐碧代理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正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