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XX诉李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2民初2765号原告李XX,女,汉族,出生于XX年X月X日,住湖南省岳阳县XX。身份证号XX。被告李XX,男,汉族,出生于XX年X月X日,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XX。身份证号XX。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小孩归被告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答辩要点:1、同意离婚;2、因为没有正式工作,被告父母身体也不好,不同意抚养小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于2008年左右相识,2009年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在一起,并于2015年5月12日在岳阳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子李XX于2015年7月1日出生,满月后由被告父母抚养。原、被告均没有工作。原告诉称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实施家庭暴力。2016年6月17日晚,原告李XX被被告李XX用拳脚打伤头部及背部等处,被烟灰缸砸伤左上肢,用脚踢伤双下肢,岳阳正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XX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身心受到伤害,也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可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子李XX不满两岁,本院综合实际情况,由原告李XX抚养对小孩成长更为有利,被告李XX承担必要的抚养费。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李XX每月承担生活费6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该款由被告按月支付。医疗费、教育费凭正规发票由双方各承担50%,该部分费用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离婚。二、子女抚养:婚生子李XX(2015年7月1日)出生,由原告李XX抚养,被告李XX每月承担生活费6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正规发票由双方各承担50%,至李XX独立生活为止。李XX应支付的生活费,应当在每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应支付的医疗费、教育费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李XX有探视李XX的权利,李XX应给予李XX探视的方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XX负担100元,李XX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静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