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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孙忠然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然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2刑初267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忠然,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无职业,住沈阳市���南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6)第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忠然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朝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忠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忠然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间,用租来的轿车作抵押、以高息借款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孙某甲、杨某甲钱款合计人民币49.12万元。具体如下:1、孙忠然以租来的××××××速腾轿车作抵押,骗取孙某甲5万元;2、以租来的××××××锋范轿车作���押,骗取孙某甲4万元;3、以租来的××××××凯美瑞轿车作抵押,骗取孙某甲7万元;4、以租来的××××××凯美瑞轿车作抵押,骗取孙某甲7万元;5、以租来的××××××奥迪A6L轿车作抵押,骗取孙某甲7万元;6、以租来的××××××捷达轿车作抵押,骗取孙某甲3万元,以上合计骗取孙某甲人民币33万元;7、被告人孙忠然以租来的××××××银灰色捷达轿车作抵押,骗取杨某甲4.6万元;8、以租来的××××××奔腾轿车作抵押,骗取杨某甲3.76万元;9、以租来的××××××现代轿车作抵押,骗取杨某甲5万元;10、以租来的××××××奔腾轿车作抵押,骗取杨某甲2.76万元,以上合计骗取杨某甲人民币16.12万元。该案公安机关于2013年10月立案侦查,并将孙忠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5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案发后,孙忠然的亲属向两名被害人返还了被骗钱款,并得到���两名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被告人孙忠然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忠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忠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忠然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间,用租来的轿车作抵押、以高息借款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孙某甲、杨某甲钱款合计人民币49.12万元。具体如下:1、孙忠然以租来的××××××速腾、××××××锋范、××××××凯美瑞、××××××凯美瑞、××××××奥迪A6L、××××××捷达等轿车作���押,骗取被害人孙某甲钱款,分别为5万元、4万元、7万元、7万元、7万元、3万元,以上合计骗取孙某甲人民币33万元。2、被告人孙忠然以租来的××××××银灰色捷达、××××××奔腾、××××××现代、××××××奔腾等轿车作抵押,骗取被害人杨某甲钱款,分别为4.6万元、3.76万元、5万元、2.76万元,以上合计骗取杨某甲人民币16.1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被抓获到案,孙忠然的近亲属向两名被害人返还了被骗钱款,并得到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孙忠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孙忠然的自然情况。2、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南湖公安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孙忠然无前科劣迹。3、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将孙忠然在沈阳市金水花城小区抓获。4、杨某乙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孙忠然通过自己向孙某乙、杨某甲借款单据,证实:通过杨某乙手向孙某乙、杨某甲借款时间、金额、次数等情况。5、长春市明远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及验车单(序号0000136),证实:2013年3月18日孙忠然从该公司租用捷达车一辆,车牌号××××××,押金3000元,日租金130元。6、长春市明远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及验车单(序号0000213),证实:2013年4月11日孙忠然从该公司租用速腾车一辆,车牌号××××××,押金3000元,日租金200元,预租日期4月11日至4月13日。7、长春市盛世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及验车单(序号0000406),证实:2013年3月18日孙忠然从该公司租用锋范车一辆,车牌号××××××,押金3000元,日租金180元。8、长春市盛世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同及验车单(序号0000425),证实:2013年3月30日孙忠然从该公司租用凯美瑞车一辆,车牌号××××××,押金3000元,日租金300元。9、长春市盛世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及验车单(序号0000461),证实:2013年4月26日孙忠然从该公司租用凯美瑞车一辆,车牌号××××××,押金3000元,日租金300元。10、长春市盛世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及验车单(序号0000393),证实:2013年3月6日孙忠然从该公司租用现代车一辆,车牌号××××××,押金无,日租金180元。11、长春市盛世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及验车单(序号0000384),证实:2013年3月2日孙忠然从该公司租用奔腾车一辆,车牌号××××××,押金3000元,日租金200元。12、长春市锦达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合同证实:2013年5月28日孙忠然从该公司租用奔腾车一辆,车牌号××××××���日租金180元。13、长春市锦达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合同证实:2013年5月28日刘某某从该公司租用捷达车一辆,车牌号××××××,日租金180元。14、长春市锦达汽车租赁公司汽车验车单证实:2013年2月21日孙忠然、刘某某从该公司租用A6L车一辆,车牌号××××××。15、郑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标注情况,证明:郑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将吉AG6**号取走。16、赵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盛世汽车公司赵某某业务名片及本人标注情况,证明:××××××号丰田凯美瑞、××××××号凯美瑞、××××××号本田锋范、××××××号现代朗动、××××××号,奔腾B70等车已收回。17、张某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标注情况,证明:××××××号奥迪、××××××号等车已取走。18、霍某某的借据一张及与孙忠然二手车买卖协议、张某丙收据一张及与孙忠然二手车买卖协议、赵某某借据一张、张某甲借据一张及与孙忠然二手车买卖协议,证实:孙忠然伪造借据、收据及二手车买卖协议,用以掩盖其租车的事实。19、杨某甲提供的借给孙忠然钱款,现金存入孙忠然、杨某乙、李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凭条五张,证实:2013年5月28日存入孙忠然建行账号××××××,金额27600元;2013年4月14日存入孙忠然建行账号××××××,金额46000元;2013年3月11日存入杨某乙建行账号××××××,金额60000元;2013年3月2日存入杨某乙建行账号××××××,金额37600元;2013年6月1日存入李某某农行账号××××××,金额45000元。20、和解、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孙忠然的近亲属退还诈骗被害人杨某甲、孙某甲的全部钱款,二被害人对孙忠然表示谅解,并希望对孙忠然从轻处罚。(二)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我和孙忠然的前妻是表兄妹关系,我和孙某甲是朋友关系,和杨某甲原来是连桥关系。孙忠然和我说有人欠他钱,欠钱的人把车押给他了,孙忠然还说车是赌场上面的人押给他的,他现在想再把车转押出去借钱。2012年10月开始,孙忠然就通过押车的方式通过我向孙某甲借钱,孙某甲把钱通过银行卡转给我,我再把钱转给孙忠然,然后孙忠然告诉我去长春什么地方取车,我再告诉孙某甲,之后孙某甲和他朋友去取车,车都放在孙某甲那里保管。2012年年末,孙忠然把所有的欠款都还上了,把车也都赎回去了。2013年开春,孙忠然继续以这种方式借钱,陆续往孙某甲手里押车,钱从我的银行卡里转账,还有一部分是给的孙忠然现金,孙忠然当时给我的利息是月利一毛,我给孙某甲五分,我留五分(说的是五厘,实际应为五分)。2013年5���份,我们联系不上孙忠然,后来孙某甲就报案了,之后才发现孙忠然押给孙某甲的车都是孙忠然在长春市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这些车都被租赁公司陆续取走了。杨某甲借钱的经过和孙某甲一样,也是通过我认识的孙忠然,孙忠然给我月利一毛,我给杨某甲六分。2012年年末,孙忠然把钱都还上了,把车抽走了。2013年春天,孙忠然又以这种方式从杨某甲手中借钱,其中两台车是通过我手转的款借给孙忠然的,分别是5万元和6万元,还有几次是杨某甲和孙忠然直接联系的,没通过我。根据我的回忆,后来孙忠然没有还款的车押在孙某甲手中的一共六台:20**年12月8日一辆捷达车,押3万元;2013年2月21日我没记住牌子号的车押7万元;2013年3月19日一辆车押4万元;2013年3月30日押一辆车借款7万元及2013年4月11日一辆车押5万元;2013年4月21日押一辆车借4万元;2013年5月7日押一辆���借7万元。经我手一共六辆车,其中第五辆车孙忠然商量孙某甲取回去了,孙忠然说车主着急用车,孙某甲也同意了。孙忠然押给孙某甲的车有速腾、丰田凯美瑞、本田雅阁等几款车。杨某甲押的车经过我手有两台:20**年3月2日押一辆车借6万元;2013年3月11日押一辆车借7万元,其他的是杨某甲和孙忠然自己联系的,我就不知道了。这些车我不知道孙忠然是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2、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盛世汽车租赁公司在长春市北安路,孙忠然在我公司一共租赁了六台车,后来找不到孙忠然,我们用GPS把车都找回来了。这六台车分别是:(1)、奔腾B70,车牌号××××××;(2)、现代朗动车牌号××××××;(3)、本田锋范,车牌号××××××;(4)、丰田凯美瑞,车牌号××××××;(5)、丰田凯美瑞,车号牌××××××;(6)、本田雅阁,尾号712,前���字母我忘了。其中凯美瑞尾号197是我的,其余的都是我亲属和朋友的。我的凯美瑞车没有卖给孙忠然,二手车协议上的名字不是我签的。霍某某的锋范611,没有买卖的情况,车在我公司,她是我侄女;还证实借据上的签名不是我签的,自己从来没有向孙忠然借过钱。张某丙、霍某某、王某某不是我单位的员工,车都是他们自己的,挂靠在我们公司,他们三个人和孙忠然都没见过面,他们将车和车的手续都放我这,孙忠然租车只和我谈。孙忠然欠我的租金和车的违章罚款,一共大约5万元,而且他租的车取回来时,座垫子、备胎等部件都丢了不少。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车牌号××××××奔腾轿车是自己的,放在盛世租赁公司出租,二手车买卖协议上甲方签名不是自己签的名,自己没卖车,自己不认识孙忠然,不知道怎么回事。4、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车牌××××××奥迪轿车是自己的,一直在锦达汽车租赁公司出租来的,二手车买卖协议上甲方签名不是自己签的名,欠条上借款人签名也不是自己签的,自己不认识孙忠然,这台车根本没有卖过。(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孙某甲陈述,证实:我是通过杨某乙的妻子认识杨某乙的。孙忠然是2013年的春天我通过杨某乙认识的。我在虹桥医院住过院,当时杨某乙是虹桥医院医生,他对我说有闲钱,看稳当放出去挣点利息。我说我有闲钱,你帮我放出去,他说放贷时用车作抵押。2013年2月至6月间,经杨某乙介绍孙忠然陆续押到我手八台车,其中一台尾号055的银灰色捷达赎回去了,还有一台雅阁出事前被孙忠然骗回去了,到6月末押到我们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被汽车租赁公司从我手取走六台车,我被骗30多万元。这六台车是:第��台是捷达,尾号888,大概2013年2月份,杨某乙说孙忠然在赌场押来的车,想押去借3万元钱,月利5分,问我押不押,我说行。当晚我问杨某乙车有没有手续,杨某乙说有,车是从赌场押出来的,有买卖合同。我把钱存到杨某乙账户,杨某乙用手机转的帐,把车取回来后放车库了。这台捷达车后来被租赁公司取走了,本金3万元没收回来;第二台是本田锋范,尾号611,押我这借钱,利息5分,这台车押了6万元,车被取走后,还有本金4万元没收回来,得利息7000元;第三台是黑色A6L,尾号889,押7万元,这台车得了3个月利息10500元,到被收回后7万元本金没收回来;第四、五台车都是凯美瑞,一个尾号967、一个尾号197,都押7万元,都是回到杨某乙账号的,一台得利息7000元,一台得利息10500元,押的顺序记不清了,到被取回去,本金14万元没收回来。出事后,杨某乙说他给孙忠���垫了一个月利息,我就返给杨某乙3500元;第六台车是速腾,尾号是666,这台车好像是在两台凯美瑞之间押的,押5万元,月利2500元,这台车得两个月利息5000元,本金5万元没收回来。后来我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二手车买卖协议和欠条,都是事发之后杨某乙给我的,杨某乙跟我说事出了,我留着也没有用,就都给我了。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就一直在我手里放着,报案后给的公安机关。2、被害人杨某甲陈述,证实:我姐夫杨某乙介绍说孙忠然手里有赌局押给他的车,想押给我这借钱,给我利息。后来我陆续押了一些车,孙忠然骗了我20万元左右,是后来租赁公司找我取车,才知道被骗了。这些车是:第一台车是奔腾B70,尾号303,时间大概是2012年末,押5万元,在孙忠然手取的车,后来这台车赎回去了。2013年3月,又用这台车押了4万元,月利6分,从孙忠然手取���车,这台车一共得了9600元利息,6月份车被租赁公司收回,才知道被骗了,本金4万元没收回来;第二台车是现代朗动,尾号910,时间大概是2013年3月,押6万元,月利6分,我把钱打到杨某乙卡里,我在杨某乙手取的车,这台车一共得了12600元,4个月利息,车被租赁公司收回后,本金5万元没收回;第三台车是银灰色捷达,尾号055,是孙忠然跟我联系的,押5万元,月利8分,打给孙忠然打卡里4.6万元,扣下当月利息4000元,这台车一共收了3个月利息1.2万元,出事后被租赁公司收回去,本金5万元没收回来;第四台是奔腾B70,尾号756,大概是2013年5月份,是孙忠然给我打电话,押3万元,月利8分,给孙忠然打卡里2.76万元,扣下当月利息2400元,6月末车被租赁公司收回去,本金3万元没收回来。押车时没有什么手续,有行车证,都不是杨某乙和孙忠然的名字。杨某乙是我姐夫,��就相信他了。我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尾号910车买卖协议是出事后杨某乙把所有手续给孙某甲的,我在孙某甲那取的手续。(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忠然供述与辩解,其供述证实:我把从出租公司租来的轿车抵押在杨某乙那,从他那借钱。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一共从杨某乙那通过押车借款38万至40万元之间。当时约定一毛月利,有时一毛五分月利,一共借了十多次。杨某乙借给我的钱,开始我不清楚是哪来的,后来知道他从孙某乙(现在知道叫孙某甲)和杨某甲那借的。抵押的车有行车证,别的没有,行车证也不是我的名。杨某乙开始不知道我是租来的车,后来因为车里有租车公司的广告和名片,所以他应该知道,而且杨某乙还对我说,不管你的车怎么来的,只要不出事就行,我借你的钱就冲你要,还有每次借钱都是杨某乙往我卡里��钱,我的卡是建行的。我没直接给杨某乙好处,但是我知道他借给我的钱是一毛或一毛五分利息,他给杨志明和孙某甲的利息比这个要少,他挣一个差价。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五)鉴定意见1、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公(刑技)鉴(文检)字【2016】42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赵某某的借据、张某甲的借据及二手车买卖协议不是由赵某某及张某甲本人书写。2、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公(刑技)鉴(文检)字【2016】51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1)、明远公司××××××号捷达车验车单上租车人“孙忠然”的签名;(2)、明远公司××××××号锋范车验车单上租车人“孙忠然”的签名;(3)、明远公司××××××号捷达车验车单上租车人“孙忠然”的签名;(4)、明远公司××××××号速腾车验车单上租车人“孙忠然”的签名;(5)、明远公司××××××号RV4车验车单上租车人“孙忠然”的签名。上述验车单上“孙忠然”的签名与笔录上“孙忠然”的签名为同一人书写。3、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公(刑技)鉴(文检)字【2016】52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1)锦达公司××××××号A6L车验车单上租车人“孙忠然”的签名;(2)、盛世公司××××××号锋范车验车单上租车人“孙忠然”的签名;(3)、盛世公司××××××号凯美瑞车验车单上租车人“孙忠然”的签名;(4)、盛世公司××××××号凯美瑞车验车单上租车人“孙忠然”的签名;(5)、锦达公司××××××号捷达车验车单上租车人“孙忠然”的签名。上述验车单上“孙忠然”的签名与笔录上“孙忠然”的签名为同一人书写。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查证属实,应当��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忠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孙忠然当庭自愿认罪,已返还骗取二被害人的钱款,二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的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忠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崇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张志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全音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