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执2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马顺飞、严金辉等与湖州菜鸟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顺飞,严金辉,何宇星,盛建敏,湖州菜鸟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2478号(2016)浙0521执2480号(2016)浙0521执2498号(2016)浙0521执2635号申请执行人马顺飞。申请执行人严金辉。申请执行人何宇星。申请执行人盛建敏。被执行人湖州菜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朱红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劳人仲裁字(2016)第287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州菜鸟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8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范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潘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