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刑更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罪犯朱神万故意伤害罪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神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刑更1750号罪犯朱神万,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鄂荆州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神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提出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17日以(2012)鄂刑二抗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神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朱神万减刑建议,于2016年9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朱神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得表扬奖励四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神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考核期间,获得四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查明,该犯本考核期因违纪受到禁闭处罚。本院分别在本院网站、湖北省江北监狱进行了裁前公示,公示期满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禁闭审批表、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神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神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知强审判员 许红卫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如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