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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91刑更2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罪犯王国学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刑更2716号罪犯王国学,男,生于1967年2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京山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8日作出(2001)荆刑初字第091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执行中,2004年5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9月、2007年3月、2008年7月、2010年12月、2012年7月、2014年7月六次经本院共减刑五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年9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王国学在服刑中获监狱二次表扬、四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二次表扬、四次记功。2016年7月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执行财产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了财产刑,可以减刑并在幅度上从宽掌握。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但该犯的剩余刑期已不足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学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万 杰审判员 申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习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