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22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炳荣与欧美洪、曾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炳荣,欧美洪,曾秀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1620号原告:吴炳荣,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欧美洪,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曾秀琼,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吴炳荣与被告欧美洪、曾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炳荣到庭参加诉讼,欧美洪、曾秀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炳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欧美洪、曾秀琼共同偿还给苏美烟借款9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90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于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欧美洪、曾秀琼系夫妻关系,欧美洪因缺乏资金于2015年2月5日向吴炳荣借款9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现吴炳荣急需资金,但欧美洪拒不还款,本案债务发生在欧美洪、曾秀琼夫妻存续期间,系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欧美洪、曾秀琼共同负责偿还。欧美洪、曾秀琼未作答辩。吴炳荣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为证,欧美洪、曾秀琼未予质证。对吴炳荣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吴炳荣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美洪、曾秀琼系夫妻关系,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5年2月15日,欧美洪向吴炳荣借款9000元,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并由欧美洪出具借条一份交吴炳荣收执为凭,借条的内容为:“借条兹因经营生意缺乏资金特向吴炳荣借现金人民币玖仟元正(9000)利按%2计算。2015.2月15日欧美洪”。借款后,欧美洪、曾秀琼没有偿还,故吴炳荣诉至本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吴炳荣、欧美洪主体适格,双方之间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故吴炳荣要求欧美洪偿还借款9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吴炳荣请求欧美洪按月利率2%承担本案的借款利息,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于欧美洪、曾秀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欧美洪、曾秀琼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债务系被告欧美洪的个人债务,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欧美洪、曾秀琼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欧美洪、曾秀琼共同负责偿还。苏美烟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欧美洪、曾秀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既不答辩,也不提出反驳意见,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欧美洪、曾秀琼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吴炳荣借款9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9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欧美洪、曾秀琼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元,由欧美洪、曾秀琼共同负担,公告费360元由欧美洪、曾秀琼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世伟人民陪审员  蔡珍强人民陪审员  吴志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