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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88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叶明群与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明群,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88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叶明群,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15371228-7。法定代表人:范先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66623061-1。法定代表人:巫能月,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叶明群与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总价值不超过366656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继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小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