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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邓建勇假冒注册商标罪2016刑申1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粤01刑申1号邓建勇:你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89号刑事裁定,以认定你非法经营数额1286360元的证据是孤证,本案能确认的侵权包仅有980个金额最高是219520元,你系初犯和从犯,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适用缓刑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原审查明,2012年开始,你在你开设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海布经济社3巷35号的无牌手袋厂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日本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生产并销售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英文字母“HELLOKITTY”、“sanrio”及“卡通猫头像”的女装包,至2014年7月18日共实际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女装包6万余个,实际销售价格1268360元。2014年7月21日下午公安机关对该无牌手袋厂进行检查,当场抓获你并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女装包980个。经鉴定,上述980个女装包共价值18000元。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一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吴志杨、孙碧琼、邓旭亮、邓俭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对工厂标有“HELLOKITTY”标识的手提包及现场照片的指认笔录,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提供的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字母“sanrio”、“HELLOKITTY”以及卡通猫形象商标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书、公证证明等,日本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人吴志杨提供的宋素英与邓建勇签订的厂房出租合同,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明,从你处起获的送货单,根据你本人签认的销售“HELLOKITTY”手提包的销售单所制统计表,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穗花价鉴(赃)[2014]71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你的身份证明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你的供述及对你工厂标有“HELLOKITTY”标识的手提包、15本送货单及现场照片的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关于你的申诉意见,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在涉案手袋厂查获的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提包,未发现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提包;同时证人孙碧琼、邓旭亮、邓俭生的证言证实涉案手袋厂只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HELLOKITTY”的提包;而且你在侦查阶段第一、二次的讯问笔录中亦供述你开设的手袋厂生产并已销售15万个假冒注册商标“HELLOKITTY”的女式手提包,加之送货单记载的产品价格,也与你供述的涉案品牌标识的包价格基本一致,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考虑到你工厂开办时间与产能,原审仅认定你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提包个数为65775个、非法经营金额为1268360元并无不当。你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你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审判决据此定罪无误。本案并非共同犯罪,你不应被认定为从犯;你虽有检举行为,但检举事实均未能查实,也不能认定为立功。你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原审在定罪量刑时亦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已对你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定罪和量刑适当。你对该案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月××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