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高建飞、杨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建飞,杨建,沧州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财保62号申请人高建飞,男,。被申请人杨建,男,。被申请人沧州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牙环保产业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沧州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天津市宝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普通半挂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沧州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天津市宝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普通半挂车二将本案诉前保全担保人张胜永为本案提供的担保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同时通知本院。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宗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