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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1798号原告:罗某甲,女,生于1977年10月19日,汉族。被告:许某甲,男,生于1973年01月21日,汉族。原告罗某甲与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甲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审判员  蒋凤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