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执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海瑞恒集团有限公司、威海海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瑞恒集团有限公司,威海海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市瑞恒经典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执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乳山市。法定代表人:于洋,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瑞恒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美兴,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威海海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美兴,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威海市瑞恒经典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美兴,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威商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封。经查,该裁定轮候查封的700万元股权中的568万股已由首轮查封法院处置过户给威海裕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尚余132万元股权未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威海海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统一路146号房产一处(证号:2012031477);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威海市瑞恒经典百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统一路146号房产一处(证号:2014055003);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威海市瑞恒经典百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统一路146号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威环国用(2014)第1**号】。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威海瑞恒集团有限公司在威海市经区银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持有的132万元股权。上述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进行交易或作其他处分。二、续查封期间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建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圣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