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继富与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富,李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189号原告:张继富,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陈学亚,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杰,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富与被告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继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继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