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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继富与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富,李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189号原告:张继富,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陈学亚,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杰,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富与被告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继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继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