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2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建亮与徐永岗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亮,徐永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08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亮,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永岗,男,汉族,1976年5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年二七民二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李建亮申请执行徐永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永岗35878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